因公司业务需求,现对“1台巡查车辆租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报价。
一、项目名称、内容及评审方法等:
1、项目采购编号:CG20190603-20
2、项目名称:1台巡查车辆租赁
3、项目需求:因公司业务范围扩大,现需租赁巡查车辆1台,车辆要求:购置时间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购车辆(不含二手车),性能良好,市场指导价不低于15万元(以现市场新车指导价为准或提供购车发票)的越野型自动挡乘用车,排量1.6-2.4L之间,所投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赔付、保险费、维修保养费等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使用期间正常维修保养超过1天的,需提供同等档次车型代替使用。投标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租金。
4、合同期限:租赁期限暂定12个月,到期后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可续签。
5、评审方法:车辆租赁费不高于5000元/月/辆,超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最低报价单位为本次采购中标单位。
6、其他:中标后1周内提供车辆。
二、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报价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车辆租赁。
三、提交及公布报价时间地点:
1、提交报价文件及公布时间、地点:2019年6月6日15:00,公用公司开标室。
四、报价文件中需提交资料:
报价单位密封提交报价文件,报价书须装订,内容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参加投标的无须此件,但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参加投标的无须此件,但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报价单;
5、所提供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没有此材料的可提供承诺书,说明中标后按采购需求购置车辆。
未按要求提供报价文件的一律不予评定。所有接受报价文件不退。
五、联系方式: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标准厂房2#4楼综合部
项目采购联系人:高 星 电话:0551-63811071
现场踏勘联系人:贾玉峰 电话:0551-63811048
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报价人名称)的 (委托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1台巡查车辆租赁”(项目编号:CG201903011-05)项目报价活动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报价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报价、谈判、签约等。报价人代表在报价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报价人代表无转委托权。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报价单位名称:
(公章)
日 期: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项目采购报价表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我们将以如下承诺对贵单位“1台巡查车辆租赁”项目进行报价,完全承担项目实施的风险和责任,接受采购条件,履行合同义务,报价表如下:
投标项目 | 1台巡查车辆租赁 |
报价 | 元/月/辆 |
报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电话:
年 月 日
汽 车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标准厂房2#4楼综合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地方汽车租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各方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有效期 。
车辆交接之后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纳首期租金。租金支付为预付方式,租金转账支付。租金包括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车费、保险费(按第三条第1款执行);定期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等。
合同使用车辆时长涵盖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规定的所租赁车辆因限行而不能使用时段。
除乙方同意的情形外,所有费用通过汇款方式支付,乙方汇款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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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前解约违约金
在发生交通违章情形时,甲方须自行处理,如甲方未主动交纳罚款乙方有权追偿。
在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车辆后,由于甲方过错导致乙方遭受立即且不可挽回的损失,损失赔偿方案由甲乙双方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
合同终止时,甲方如有未结算的款项,例如:租金、提前解约违约金等,乙方有权追偿。
租期到期,甲方交还租赁车辆,乙方确认无交通违章信息、无违法行为、车辆内配备物品无人为损坏等情形后签字交接确认单。
如甲方提前解约,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需支付未付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三、车辆保险及理赔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不低于2万)、第三责任险(壹百万元)、玻璃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
甲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如发生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乙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甲方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须到乙方指定的地点进行修理,三者修理及赔款费由甲方先行垫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甲方垫付的费用中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在保险公司赔付款到账后由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甲方。
甲方须在事故结案一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损失清单以及有关修理费用等单据。涉及人员伤亡的,甲方应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判决书等相应单据。否则,视为甲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并承担相关损失。
甲方承担一切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部分的费用,甲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各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如甲方对保险公司该项拒绝理赔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甲方通过诉讼途径向保险公司索赔。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甲方须协助乙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须知
甲方的驾驶员,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甲方应对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对租赁标的物的侵权或违法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事故车修复,应当到乙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反之,甲方应当支付由此造成的修理费用及(复原)返修费用和返修期间乙方的营业损失(损失以合同日租金为单位计算)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不得擅自调整、拆卸里程表,否则甲方要支付按租期内每日超驶300公里计算的超程费。
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参加各类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不得进行赢利性质的运输,不得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不得在严重坏损或非正式路面上行驶,凡因上述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公安部门的扣车、对车主罚款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归还车辆,乙方根据《验车单》验收车辆。
应按乙方要求,在规定里程内到指定地点,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和检测。租赁车辆期间,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车辆牌照、证件丢失,支付补办牌照、证件的全部费用外。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乙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乙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合肥市内24小时救援服务,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乙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甲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乙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车48小时内无法修复需向甲方无偿提供同档次车辆供甲方正常使用。。
乙方负责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护工作。
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有权依照其指定的汽车维修合作单位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乙方不应在租赁期限内出售该租赁车辆。
乙方在合同期内,均不承担对遗留在租赁车辆上财物的赔偿责任及车上人员的安全责任。
乙方享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乙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向甲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交接车辆时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并且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甲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或经乙方通知后仍拒不办理,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
甲方须正确使用车辆,每天/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时提醒乙方参加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相应责任,但甲方无过错的除外。
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电费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
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证件等,甲方将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并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个人甲方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天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租期内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造成的罚款及全部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
甲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相关证件。
发生交通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乙方指定的地点修理;甲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七、 乙方违约
乙方因其自身原因倒闭破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所承租车辆的,乙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甲方在合同期间的用车权利及其他权益。
乙方未按照合同提供正常车辆维修保养的,甲方给予书面通知,如乙方接到书面通知仍不执行车辆维修保养的,视为违约。甲方可停止使用车辆,停用期间车辆不计算租金。
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且乙方拒绝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乙方延期提供或提供车型不符的,应顺延租期或更换合同约定车型,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甲方违约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纳租金时,每日按未交租金额的0.3%[吴1] 承担滞纳金,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逾期10日仍未交租金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取回车辆。逾期归还租赁车辆时,在继续计收租金同时,乙方有权自行取回车辆。
甲方有下列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a)提供虚假信息;
(b)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
(c)转卖、抵押、典当、转借或确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上述情况时;
(d)甲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它物,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车辆。
未协助乙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非乙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如现场被告知(比如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被贴条等),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非现场被告知,乙方可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交通违章信息,甲方收到通知后,应于两周内自行交纳罚款。如拒绝接受处罚,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出现上述违约责任情形乙方解除合同时,在甲方不按照乙方要求归还车辆时,乙方有权利用备用的车辆钥匙将租赁车辆取回,对于车辆中的物品乙方有权留置或返还,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九、车辆归还
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甲方应按其与乙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乙方;还车时车辆的轮胎、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处于双方认可的状态(正常的车辆磨损除外),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甲方负责维修或补齐,乙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十、保密条款
各方均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合同信息,也不得将合同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提请乙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二、特别约定
各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并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十三、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甲乙双方本人/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全部租赁车辆到期还车并结清全部费用止。到期后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可续签。
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十四、全部合同
1. 双方签订的《租车服务附件合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租车服务附件合同》约定租赁车型、起租日期、结束日期等。
2. 单一或某个《租车服务附件合同》到期结束,不影响本合同和其他《租车服务附件合同》的执行和法律效力。
甲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租车服务附件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乙方:
本附件合同是甲乙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同号码: )的一部分。
合同标的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 辆租赁给甲方使用。具体车辆信息见下表:
品牌型号 |
| 车牌号 |
|
车身颜色 |
| 内饰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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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保证金和租金
本合同租赁期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甲方按月向乙方预付租金。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辆/月。
租期内每辆车每月限定里程 6000 公里,超里程收费 1 元/公里。
三、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和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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