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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香怡社区食堂楼一层(东)房屋租赁项目招租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03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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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发展需求,现对合肥学院香怡社区食堂楼一层(东)房屋租赁项目进行公开招租,欢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参加。

一、项目名称、内容及评审方法等:

1、项目编号:CG20190531-19

 2、项目名称:合肥学院香怡社区食堂楼一层(东)房屋租赁

3、招租范围:合肥学院香怡社区食堂楼一层(东)房屋1间,面积约60,位于始信路与云际路交口东100米,意向承租户可至现场查看。

4、租赁期限:3年。

5、经营范围:①此次招租的房屋禁止经营产生油烟等污染的业态,其他业态不限。②中标人不得私自更改投标时确定的经营业态。

6、项目标底价及评审方法:招租底价为30.9元//月(每年按5%的比例累进递增),报价必须等于或高于上述竞租底价,低于底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最高报价单位为此次采购中标单位。

7、其他:①承租方须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标的物以现状移交。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②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租金总额的30%,合同到期且无承租方责任后无息返还。③交费周期:租金每年预付一次,采取现金存款或转账方式交至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④装修期1个月,装修期内免收租金。⑤我公司将在费用收取、运营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对承租户进行年度考核。⑥承租人中标后,投标业态经营如需办理其他经营审批文件,承租人应自行办理,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不能营业,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对承租人的基本要求

1、投标时应注明经营业态,且经营业态需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三、保证金

报价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本项目需缴纳报价保证金1000元,有意向的报价单位在开标前(2019年6月6日 )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到指定帐户(不接受个人名义转账,必须以报价单位名义转账),缴纳时须注明报价项目名称、报价公司名称,并至公用公司综合部开具保证金收条。提交报价文件时凭保证金收条入场。报价单位的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一周内无息退还。保证金缴纳指定账户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账户:184201090334,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经开区支行。

五、报价时需提供资料

凭保证金收条接收报价文件,报价单位密封提交一正一副报价文件,报价书须装订并且均需加盖公章,包括:

1、法人委托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参加投标的无须此件,但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参加投标的无须此件);

3、报价单(见附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对未缴纳保证金的和未按要求提供报价文件的一律不予评定。所有接受报价文件不退。

六、提交及公布报价时间地点:

1、提交报价文件及公布时间、地点:2019年6月6日10:00 ,公用公司开标室。

七、联系方式: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标准厂房2#4楼综合部

项目采购联系人:高 星      电话:0551-63811071

现场勘查联系人:王 骅      电话:0551-63811011

附件:授权书、报价书、合肥学院香怡社区食堂楼一层(东)房屋示意图、合同。

 

法人代表授权书

致: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报价人名称)的           (委托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合肥学院香怡社区食堂楼一层(东)房屋租赁(项目编号CG20190124-02)”报价活动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报价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参与、谈判、签约等。报价人代表在报价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报价人代表无转委托权。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报价单位名称:                               

                                             (公章)

                     日        期:                              

 

 

 

 

报 价 书

报价单位名称:

 

标的名称:

合肥学院香怡社区食堂楼一层(东)房屋租赁

经营业态:

 

报价

                     元//

 

报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肥学院香怡社区食堂楼一层(东)房屋示意图


 

 

 

 

 

 

 

 

 

 

 

 

 

 

 

合肥学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框架结构,该租赁房屋经营业态为       ,营业时间为                (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约定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2、因本项目为合肥学院提供配套商业服务,故乙方使用该租赁房屋的用途须与甲方业态规划一致,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合同签订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乙方按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甲方租金,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肆万捌仟叁佰元整)。

2乙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7日内付清首期12个月租金     元,租金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租金缴纳账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经开区支行                        

户  名: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89001040002215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及水电费用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三个月内,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应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接受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的监督管理。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经营业态需办理其他经营审批文件的,乙方自行办理,如因此造成经营业态不能营业,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及经营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部分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一旦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因乙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及经营业态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1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受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累计达三次的;

8、乙方拒不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也不予返还。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甲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乙方需每天按合同日租赁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行撤离,并依法统一参加招标,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相关国有资产租赁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因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1、2项解除合同,参照本条款执行。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的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经营额财务报表,乙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报送。

    2、乙方须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费用自理,乙方须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乙方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3、乙方须接受甲方定期、不定期的经营状况考核,甲方根据乙方经营现场实际状况,对乙方的经营诚信、经营环境及经营秩序等情况进行客观考核评分。考核结果运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励、扣除履约保证金等。

    4、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乙方须确保所承租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一二三层按统一风格及标准完全装修,乙方对承租房屋装修须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物业管理单位备案,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核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给乙方下发《施工许可证》后,乙方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乙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单位不予返还乙方装修保证金,甲方将与物业管理单位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乙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复工。

    (3)乙方装修完成后,需自行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报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甲方将会同物业管理单位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乙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单位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单位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5)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乙方须按行业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统一要求安装店招店牌,安装前需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如需)报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同时需报物业管理单位备案,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于合同终止后予与撤除。乙方应确保店招店牌符合相关广告、安全及消防规范,依法定程序进行,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物业管理单位现场监管,若发现乙方未按要求安装,物业管理单位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乙方立即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6、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租赁期内,水、电、气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公摊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比例收取;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8、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甲方、物业管理单位、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否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5 %,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4份,合同甲方执3份,合同乙方执正本1份。

     

     

    出 租 方(章):                      承 租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 代 理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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