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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激励干部员工干事担当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6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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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全面深化公司用人制度改革,激发干部员工想干事、干成事、善创新、敢担当的工作激情,进一步增强干部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建设一支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高素质干部员工队伍,根据《区党工委关于激励干部干事担当若干规定(试行)》(合经区发[2015]6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激励、信任、关爱干部员工的原则,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实现公司与干部员工共同发展,切实调动广大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二条  坚持在工作一线、服务一线以及基层岗位锻炼培养人才,坚持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考验识别人才,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重大事件的实践中选拔使用人才。树立“敢担当、善担当、重实干、求实效”的导向。对在市场开拓、项目服务、应急保障、工程建设、制度创新、招商引资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员工除了在年度评先评优和绩效考核的奖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以外,还将视情况给予即时奖励、薪级晋级、职务晋升等。其中:

(一)对在市场拓展、项目服务、工程建设、制度创新等工作中产生可量化的经济效益且无负面影响的,按照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总值的3-10%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普通员工可提拔为项目经理、部门副职,项目经理、部门副职可提拔为部门正职,部门正职由公司向上推荐使用并享受总经理助理级待遇。

第三条  公司干部员工应积极履职,对在干事创业过程中,非主观原因的工作失误不求全责备,宽容对待,对于依法依规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主动担当,大公无私,奋力而为,没有徇私枉法、假公济私等情况的,尽职免责。

第四条  关爱干部员工。既尊重民意又不简单以票取人,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干部员工,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认真甄别、妥善处置各类举报,对因推进工作得罪人而遭到非议甚至诬陷的,要大力给予保护,积极消除影响;同时,对出于个人恩怨,恶意中伤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员工,必须追究问责,并及时进行调整岗位或降职低聘,直至解聘。

(一) 不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公司决定保持高度一致,阳奉阴违、欺下瞒上的;

(二) 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履责不到位;造谣生事、搬弄是非;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和开发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三)在市场开拓中,缺乏工作思路,找不到有效手段,长期无法打开市场局面的;在项目服务中,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到位,导致业主单位不满意或人为因素导致服务项目丢失的;在日常工作中,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 不敢担当,不敢负责,不能有效履行职责,部门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管理混乱,干部员工反映意见较大的;

第六条  加强中层干部聘任制管理、强化任期内的考核。公司通过定期检查各部门目标责任状的完成情况、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对中层干部履职履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重点考核中层干部的履责和工作状态、能力和绩效、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作为中层干部提拔、调整岗位、降职低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自2015121日起执行,暂施行二年。未尽事宜,由总经理办公会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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